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2022年已開工未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及所有新開工建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二、擔保定義及方式: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獲得辦理相關業務資格的銀行、工程擔保公司和保險機構,作為保證人依法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
三、擔保金額及時限: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款的10%。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6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手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起30天至180天,具體期限應當在擔保函中予以明確。
四、擔保程序: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內容。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各方建設主體工程款支付擔保權利義務。在工程款擔保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未完成竣工結算并支付結算款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向保證人提出索賠,由保證人承擔擔保(保險)責任。若施工合同中同時約定雙方均需向對方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能為同一銀行分支機構或同一擔保公司。
五、強化制度落實監管:各住建部門要依法監督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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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
